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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死刑討論:該不該死和該怎麼死?

2008年1月7日

美國最高法院討論為死刑犯注射毒劑是否會給他們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因而違法美國憲法的問題。美國人如何看待死刑問題,又如何看待死刑的執行方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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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一個死刑注射台圖片來源: AP

拉爾夫-巴澤和托馬斯-波凌由於謀殺而被判處死刑。儘管他們使用了一切法律手段,但都未能改變肯塔基州法院要對他們執行死刑的決定。就在馬上要執行死刑的時刻,美國最高法院開始討論是否要禁止對死刑犯使用毒藥注射劑的議題。因為這種方法有可能給犯人造成痛苦。

據稱,注射這種混合毒劑可以讓死囚在15分鐘內無痛苦死亡。首先給死囚注射麻藥,然後注射使肌肉麻痺的巴夫龍,最後是使心髒停止跳動的氯化鉀。這是麻醉藥物學家斯丹雷-多伊奇31年前推薦的一種死刑方法。與電椅和毒氣室相比,這方法被認為「非常人道」。

但由於醫護人員有治病救人的誓言而不能親自為死囚注射這些毒劑,所以這樣的死刑就由那接受過培訓的獄警執行。華盛頓死刑訊息中心專家迪特指出這樣做的後果:「執行死刑的獄警往往並不真正瞭解毒藥的性能。法庭常常驚訝地聽到,有些人甚至連基本常識都不具備,比如他們不能肯定死囚確實被麻醉了,也不知道如果他們突然清醒過來該怎麼辦,或者毒藥的劑量與死囚體重的關係等等。他們常常一無所知。」

而上述兩名死刑犯人正因此獲益。儘管在肯塔基州還允許執行死刑,但憲法附加條款第八條禁止採用使死囚有痛苦的死亡方法。如果麻醉藥力已經過去,死囚就會感到疼痛。但由於他的肌肉處於麻痺狀態,因而不能將疼痛表現出來。出現這種情況該怎麼辦?2006年12月,在佛羅里達州的一次死刑執行中,由於獄警沒有找對死囚的靜脈,使死囚在經歷了34分鐘痛苦的掙扎之後才死去。如果注射毒劑會引起不必要的痛苦的話,這種方法就違法憲法。否則最高法院必須做出選擇其它毒劑的判決。

普通美國人對此的看法大相徑庭。在一次媒體街頭採訪中,有人認為儘管「科學家和醫生可以對人道死刑做出定義。但對我來說這仍然還有道德問題,即不管死亡是否痛苦,法律是否有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嗎?」也有人持這樣的觀點:「這種方法不會有絲毫痛苦的,但罪犯給別人造成了痛苦,而他們卻毫無痛苦的死去。不吃苦頭是不會長記性的。要以眼還眼。」還有人幹脆說,「應該把那些姦污兒童的罪犯吊起來慢慢折磨死。」有人反對任何形式的死刑:「我反對死刑,這不人道。我們應該傾聽世界上其他人的聲音,廢除死刑。」

只要最高法院還在討論這這一議題,這兩名謀殺犯的死刑就會延期。但最高法院討論的並非是否要廢除死刑的問題。去年12月份,新澤西成為美國第14個廢除死刑的聯邦州。州長柯爾采恩認為,美國人更為關心的是廢除死刑,而不是如何執行死刑的問題:「政府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證死刑犯中沒有冤枉的。人們會問,是不是將100名死刑犯改判終身監禁要比將他們全部處死更人道一些?並且裡面很可能有錯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