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加重通牒刑責 「大陸」首度列為敵人
2019年5月10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台灣立法院在5月7日通過修訂《刑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把「大陸」的敵對性寫入法律,以加強對台灣內部人士與中國大陸通牒的懲處機制。
台灣的中華民國基於兩岸交戰的歷史背景,在法律中不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視作正當的政權主體,而當成「國內」的敵對團體,導致台灣內部任何人若向中國大陸地區的政權通牒、簽約、投降,都不在「外患罪」的約束範圍。
在新的《刑法》修正案當中,為了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為敵對勢力,又要同時迴避是否把中國視為國家的政治爭議,立法院決定把法案中「敵國」字眼替換成「敵人」,並新增刑法115-1條,把「敵人」擴大定義為「 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另外,《國家機密保護法》也進行相應修法,更明確的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列為不得洩漏國家機密的對象。 針對涉密人員的出境管制,取消可以「縮短或延長」期限的規定,改成三年以內需要通報,但是視情況得延長一次,最多延長三年。
誰受影響?
法案通過後,有赴陸意願的前總統馬英九與前副總統吳敦義眼看三年管制期屆滿又可能被延長,批評蔡英文政府針對性修法。然而事實上,早在2016年,吳思懷等32位台灣退休將領前往中國出席紀念孫中山誕辰活動,聽取習近平演說,還起立唱中國國歌,便引發是否管制特定公職人員出境的討論。
協弈法律事務所所長蘇奕全認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約束軍職退休將領。他告訴德國之聲:「過去因為無法可管,所以他們做這種事情,大家就算觀感不好,他們大咧咧的做,政府也拿他們沒轍。」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則認為,這次刑法修法可以避免政治人物未經授權辦事。他舉例,2002年時任國民黨黨主席的連戰,應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邀請赴陸,甚至發表《連胡公報》,「那其實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他沒有經過政府的允許,但是他卻沒有被處罰。那將來如果照刑法的規定,就可以處『私自與他國締約罪』。」
修法爭議
有意見質疑,修法或會抵觸中華民國憲法中對於「領土」的定義而失去效力。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回應:「在目前的憲法裡面,所謂的『大陸地區』算不算另外一個國家,本身就有爭議。但是擱置這個爭議不談,這次修法只是把『大陸地區』這個中性的名詞適用於外患罪,還不牽涉到所謂『大陸地區』到底算不算另外一個國家這個重大的憲法爭議,所以我認為這個規定不會有違憲的疑慮。」
賴中強認為:「以前的規範確實是太鬆了。」他說,台灣與中國的交流應該要分成兩個層次討論:「首先,如果要跟中國簽約的話,要經過怎樣的民主程序授權? 第二個,如果沒有授權的話,擅自簽約的人要受到什麼處罰?」他認為,此次《刑法》修法只是稍微加強處理後者的法律規範。但是對於第一個問題,台灣現在的民主體制當中,對外簽約的規管機制不夠嚴謹,還有賴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或是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能解決。
協弈法律事務所所長蘇奕全也支持通盤修法:「既然民意上、風氣上、大家觀感上,我們覺得這樣不妥適但卻無法可管的話,我覺得要修正就要通盤修正,法律上才會比較完善。」
他也提到,由於《刑法》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證據要明確才能定罪,因此不是任何人去中國交流都會有罪,而是要明確符合「讓外國或敵人對中華民國開戰」或是「把中華民國領土出賣給他國的行為」,才會有罪。這樣一來,要如何讓前往中國交流的人公開交流內容,便是台灣偵查機關的工作內容。
這也呼應到賴中強律師在實行上的憂慮:「現在刑法最主要的功能,是去嚇阻罪犯,把紅線畫在那裡請大家遵守。但是針對抵觸這些紅線的行為人,台灣檢調單位是否能夠不受政治影響,扮演民主守護者、公益代表者的角色?」他說,在美國和日本針對政治敏感的案件,都有檢察官以外的體系平衡檢察官的力量,但是由於台灣的司法改革尚未完成,導致台灣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效力跟無罪判決幾乎一樣大。他說﹕「這個部分還是需要進一步推動改革的。」